|
国家互联网数据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国家互联网数据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定位 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本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协议各方为联盟成员,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联盟秘书处设在北京。 第三条 联盟宗旨 联盟以“战略引领、协同创新、产业推动、合作共赢”为宗旨。联盟紧密围绕国家和全球互联网数据中心产业发展的战略需求,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以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协同创新为依托,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产业中关键技术的攻关与开发,突破制约互联网数据中心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的迅速转化,推动互联网数据中心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提升互联网数据中心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并占领我国和全球市场。 第四条 成立联盟的基本原则 1. 体现国家战略目标。要符合《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2. 满足产业发展需求。要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有利于促进区域支柱产业的发展。 3.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微观上满足企业创新发展的市场需求、体现合作各方的比较优势,宏观上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营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制环境,建立兼具市场效率和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4. 联盟内部成员合力共赢。联盟内部的合作遵循平等自愿、权利义务对等、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开放共享原则。 第五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六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 联盟任务为凝练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的互联网数据中心行业重大技术需求,组织本联盟内的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围绕互联网数据中心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若干重大技术创新和攻关活动,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科技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产品和标准,支撑和引领行业发展,实现互联网数据中心产业在中国及全球市场的推广和应用,具体包括: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联盟大会、常务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联盟大会为联盟最高的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联盟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行决策机构,即联盟常设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 第七条 联盟大会 1. 联盟大会的组成 联盟大会由全体联盟成员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2. 联盟大会的职责 (1)参与联盟章程的修改; (4)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3.联盟大会议事规则 联盟大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联盟大会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年会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联盟成员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 1. 常务理事会的组成 联盟常务理事会由部分联盟成员组成,是联盟常设决策机构。首届常务理事会由本协议首批发起单位组成,以后每届常务理事会单位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为保证创新联盟实施过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一名,副理事长单位若干,常务理事单位若干。常务理事会单位(除理事长单位外)首届任期五年,其后每届任期三年。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育产生的理事长单位可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法人代表担任或推荐派选,任期与常务理事会单位任期相同。当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理事长单位派选代表接替其履行职责。 2.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审议和审定联盟章程的修改; (2)审议和审定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3)审议和审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4)审议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5)审议和审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秘书处工作报告和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6)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7)选举、任命和罢免秘书长; (8)遴选和聘任专家委员会成员; (9)审议和审定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10)审议和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下事项须经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能生效: (2)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联盟协议规定的其他需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4)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5)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机制。 3.理事长职责 (1)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2)召集并主持联盟会员大会; (3)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4.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职责: 协助联盟理事长工作,受理事长委托,负责下列相关工作: (1)召集联盟成员大会; (2)协助联盟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3)协助联盟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4)联盟授予的其他职权。 5.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常务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常务理事会会议包括常务理事会年会和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到两次,由理事长召集、主持。如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 1.专家委员会组成 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的咨询机构,成员由常务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国内外互联网数据中心及相关行业内知名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设立专家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 2.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1)提出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技术路线图,向国家提出技术发展和产业发展建议,为国家科技创新计划立项提供项目建议; (2)提出联盟的战略规划和重点计划、技术发展方向和重点项目; (3)负责联盟项目的论证、评审、监督负责联盟项目的论证、评审、监督、验收、鉴定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4)论证联盟的重大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提出立项建议; (5)为常务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意见; (6)为联盟运作和制度建设提供咨询和建议。 3.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定期与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其审核事项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形成共识后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条 秘书处 1.秘书处组成 联盟秘书处是联盟常设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秘书处所需公用办公经费由常务理事会根据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提供并给予切实保障,主要用于秘书处常设机构日常办公和人员费用,以及联盟的会议、交流等公共费用支出。 2.秘书处职责 联盟秘书处在秘书长的带领下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1)执行联盟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负责联盟大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联盟的财务管理,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工作报告; (6)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7)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和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后,负责组织联盟有关成员向有关部门申报政府支持项目; 第十一条 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 由理事长单位或理事长单位授权单位担任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
第四章 联盟成员
联盟吸纳积极从事互联网数据中心及相关行业领域相关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制造和服务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类机构为联盟成员。各联盟成员是独立的组织机构,联盟成员之间、联盟成员和联盟之间对彼此的债权债务不负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条件 联盟加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组织类机构(组织类机构若不是独立法人,需依托或挂靠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单位,作为签订协议的合法主体); 2.在互联网数据中心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和显著特色,具有完整的研发体系、实验研究设施和人才队伍; 3.自愿申请,遵守联盟章程和协议。 第十三条 加入程序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经联盟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生效。被批准的新加入单位需签署协议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联盟成员拥有如下权利: 1.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联盟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1.加入程序 (1)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材料; 2.退出程序 (1)各联盟成员的法律地位平等,在遵守联盟协议的前提下可自愿退出联盟。 3.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后予以除名: (1)联盟会员未经常务理事会同意连续三次不参加联盟会议、联盟组织的活动或一年未缴纳会费,按自动退出联盟予以除名; (2)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对不执行联盟常务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的联盟成员予以除名; (3)联盟成员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损害联盟利益或声誉,经秘书处核实,予以除名; (4)由于成员属性改变而不再具备条件承担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且未主动申请退出的,予以除名; (5)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与经济犯罪等行为的,予以自动除名; (6)联盟成员被除名后,联盟不退还已交会费; (7)联盟成员被除名一年后,经过整改,方可重新申请加入。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变更 当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通知,并附上以下材料: (1)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 (2)新的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3)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的复印件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第五章 联盟的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联盟项目类型 1.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委托联盟组织实施的科技或产业项目; 2.联盟成员单位或者外部机构委托联盟组织实施的项目; 3.联盟自立项目。 2.联盟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科技管理经验。 3.负责人组织专家制定研发内容、计划、经费,协调各参加单位的研发工作,按计划进度定期向专家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汇报。 4.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评估、监管。 5.承担的国家项目需接受国家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评估、审计。
第六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经费的筹措 联盟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联盟承担项目争取的国拨科研经费; 2.联盟成员投入的自筹经费; 3.政府财政资助; 4.政策性国家银行贷款; 5.行业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 6.联盟成员基本会费; 7.社会捐赠资金和成果的部分技术转移收益; 8.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9.利息; 10.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经费用途 联盟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联盟各项公用办公经费;联盟组织的项目研发费用;其他所需要的正当开支。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经费的管理 联盟经费由联盟常设机构依托联盟理事长单位或其授权单位设立独立账目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制度,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联盟经费使用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公用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公用办公经费的来源是联盟成员基本会费,主要用于秘书处常设机构办公和人员费用支出,以及联盟会议、交流等公共费用支出。各联盟成员基本会费缴纳额度由常务理事会会议协商确定。 秘书处每一年进行一次财务预算,报请常务理事会审批,由理事长签字生效。日常财务支出需要秘书长签字,建议单笔在一定数额以上的支出需要理事长签字,单月累计一定数额以上的支出需要通报常务理事会。 公用办公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公用办公经费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联盟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发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项目研发经费以联盟承担项目争取的国拨科研经费和联盟成员投入的自筹资金为主,政策性国家银行贷款、行业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捐赠资金和成果的部分技术转移收益为辅,全部用于项目研发活动。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费用、收益及相关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约定接受经常务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常务理事会审查。 第二十八条 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经费来源属于政府财政资助的,应明确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规定,约定接受经常务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常务理事会审查。 第二十九条 联盟研发及产业发展基金 根据联盟成立后近期主要工作任务和联盟成员的需求,多方筹措联盟研发及产业发展基金,作为联盟内共性、关键、核心技术的项目研发及产业发展基金,全部用于研发和产业发展活动。联盟研发及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会费的收取 会费按常务理事会确定的标准每年收缴一次,每年3月31日前交纳。联盟会费的收缴由秘书处负责联络办理。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一条 现有知识产权的投入和共享 第三十二条 联盟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第八章 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 联盟的撤销 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需要撤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且五分之四以上(含)同意方能通过。 联盟终止前,须在国家部委相关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用途。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1.任何协议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务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表决并同意通过之日起实施。
国家互联网数据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常务理事会 2019年5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