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数据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National IDC Industrial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Strategic Alliance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络方式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周六至周日 :9:00-17:00
 联系方式
电话:010-88511158
邮箱:niisa_china@163.com
联盟章程

国家互联网数据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国家互联网数据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定位

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本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协议各方为联盟成员,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联盟秘书处设在北京。

第三条 联盟宗旨

联盟以“战略引领、协同创新、产业推动、合作共赢”为宗旨。联盟紧密围绕国家和全球互联网数据中心产业发展的战略需求,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以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协同创新为依托,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产业中关键技术的攻关与开发,突破制约互联网数据中心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的迅速转化,推动互联网数据中心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提升互联网数据中心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并占领我国和全球市场。

第四条   成立联盟的基本原则

1. 体现国家战略目标。要符合《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2. 满足产业发展需求。要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有利于促进区域支柱产业的发展。

3.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微观上满足企业创新发展的市场需求、体现合作各方的比较优势,宏观上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营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制环境,建立兼具市场效率和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4. 联盟内部成员合力共赢。联盟内部的合作遵循平等自愿、权利义务对等、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开放共享原则。

第五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六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
联盟任务为凝练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的互联网数据中心行业重大技术需求,组织本联盟内的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围绕互联网数据中心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若干重大技术创新和攻关活动,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科技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产品和标准,支撑和引领行业发展,实现互联网数据中心产业在中国及全球市场的推广和应用,具体包括:
1. 政府咨询:研究产业创新战略,为政府提供咨询和合理化建议,协助政府制定产业发展技术路线图,为国家制定科技计划指南提供依据,促进政府建立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政策、体系和机制。
2. 标准制定:协助政府或行业部门制定、完善和宣贯互联网数据中心相关技术与产业标准,加强同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交流,一致推进和主导制定国际、国内、行业技术标准。
3. 项目协作:接受科技计划委托,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和产业化专项,组织联盟成员联合申请各个部委的专项基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项目、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及其他产学研合作项目。
4. 技术攻关:立足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围绕着影响和制约互联网数据中心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等难题,整合联盟成员单位优势,展开联合技术攻关,优势互补、互通有无、协同作战,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科技突破。
5. 产业推动:带动产业链上下游的资源整合,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示范应用工程和应用服务系统建设,推进互联网数据中心技术、设备和系统的测试验证能力和公共服务支撑能力建设,推广联盟技术创新成果,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骨干企业,促进互联网数据中心技术在各行业和全球市场的推广和应用,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
6. 创新平台:集成产学研各方力量组建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等, 建立比较完整的紧密型自主创新平台,开放共享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的优质资源,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科技创新研究,形成联盟技术创新体系。
7. 交流合作:积极开展联盟内外部的交流与合作,通过提供国内外学术会议、论坛、峰会和展会等方式,搭建联盟成员在技术、市场、人员和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平台;办好联盟网站、刊物,为联盟成员提供信息服务;搭建国际化研发合作平台,促进联盟产品(服务)的国际化发展。
8. 知识产权保护:推动联盟成员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协助联盟成员保护知识产权;协调、组织并推广联盟成员之间的专利技术许可行为,共享知识产权;发挥联盟自律职能,协调行业行为规范,避免不正当竞争。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联盟大会、常务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联盟大会为联盟最高的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联盟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行决策机构,即联盟常设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

第七条 联盟大会

1. 联盟大会的组成

联盟大会由全体联盟成员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2. 联盟大会的职责

(1)参与联盟章程的修改;
(2)参与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选举常务理事会副理事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
(4)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6)审议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7)审议常务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3.联盟大会议事规则

联盟大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联盟大会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年会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联盟成员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联盟大会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每一联盟成员只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

1. 常务理事会的组成

联盟常务理事会由部分联盟成员组成,是联盟常设决策机构。首届常务理事会由本协议首批发起单位组成,以后每届常务理事会单位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为保证创新联盟实施过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一名,副理事长单位若干,常务理事单位若干。常务理事会单位(除理事长单位外)首届任期五年,其后每届任期三年。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育产生的理事长单位可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法人代表担任或推荐派选,任期与常务理事会单位任期相同。当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理事长单位派选代表接替其履行职责。

2.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审议和审定联盟章程的修改;
(2)审议和审定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3)审议和审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4)审议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5)审议和审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秘书处工作报告和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6)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7)选举、任命和罢免秘书长;
(8)遴选和聘任专家委员会成员;
(9)审议和审定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10)审议和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下事项须经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联盟协议及联盟成员共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2)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联盟协议规定的其他需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4)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5)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机制。

3.理事长职责

(1)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2)召集并主持联盟会员大会;

(3)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4.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职责:

协助联盟理事长工作,受理事长委托,负责下列相关工作:

(1)召集联盟成员大会;

(2)协助联盟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3)协助联盟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4)联盟授予的其他职权。

5.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常务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常务理事会会议包括常务理事会年会和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到两次,由理事长召集、主持。如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要半数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每一常务理事会成员只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

1.专家委员会组成

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的咨询机构,成员由常务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国内外互联网数据中心及相关行业内知名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设立专家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

2.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1)提出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技术路线图,向国家提出技术发展和产业发展建议,为国家科技创新计划立项提供项目建议;

(2)提出联盟的战略规划和重点计划、技术发展方向和重点项目;

(3)负责联盟项目的论证、评审、监督负责联盟项目的论证、评审、监督、验收、鉴定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4)论证联盟的重大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提出立项建议;

(5)为常务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意见;

(6)为联盟运作和制度建设提供咨询和建议。

3.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定期与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其审核事项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形成共识后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条 秘书处

1.秘书处组成

联盟秘书处是联盟常设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秘书处所需公用办公经费由常务理事会根据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提供并给予切实保障,主要用于秘书处常设机构日常办公和人员费用,以及联盟的会议、交流等公共费用支出。

2.秘书处职责

联盟秘书处在秘书长的带领下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1)执行联盟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负责联盟大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联盟的财务管理,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工作报告;
(6)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7)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和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后,负责组织联盟有关成员向有关部门申报政府支持项目;
(8)组织联盟有关成员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具体的项目协议;
(9)负责具体项目协议的执行检查、协调,组织项目验收,对具体项目的知识产权、成果等事项进行备案,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10)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合作交流等工作;
(11)负责修订联盟章程;
(12)负责办理联盟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

由理事长单位或理事长单位授权单位担任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

第四章 联盟成员

联盟吸纳积极从事互联网数据中心及相关行业领域相关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制造和服务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类机构为联盟成员。各联盟成员是独立的组织机构,联盟成员之间、联盟成员和联盟之间对彼此的债权债务不负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条件

联盟加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组织类机构(组织类机构若不是独立法人,需依托或挂靠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单位,作为签订协议的合法主体);
2.在互联网数据中心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和显著特色,具有完整的研发体系、实验研究设施和人才队伍;
3.自愿申请,遵守联盟章程和协议。

第十三条 加入程序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经联盟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生效。被批准的新加入单位需签署协议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联盟成员拥有如下权利:

1.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2.联盟组织换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申请成为常务理事单位,受邀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4.提名代表参加专家委员会;
5.向理事长或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
6.对联盟提出建议、批评、监督;
7.可以向联盟提出创新项目建议;
8.依据联盟有关协议,承担联盟项目的研发;
9.依据联盟有关协议,可使用联盟的技术成果或与其他成员共享知识产权和成果;
10.享有参加常务理事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技术培训与信息共享等权利;
11.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的权利;
12.享有联盟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联盟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和支持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各工作组的工作,共同致力于联盟的建设;
3.根据有关合同和协议,承担相应的技术开发任务、提供相应的资源支持、为参与各方密切合作共同发展贡献力量;
4.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利用国家资金资助和自筹资金等方式,逐步建立并完善联盟的实验设施,为联盟成员提供先进的实验基地;
5.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保守联盟技术秘密;
6.未经联盟书面许可,联盟成员不能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约定,给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带来任何损失的,有义务承担充分的赔偿责任;
7.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8.遵守联盟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1.加入程序

(1)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材料;
(2)由秘书处受理核实审批相关资料;
(3)当申请获得批准后,联盟秘书处与申请单位签署“互联网数据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即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由秘书处向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4)缴纳联盟基本会费;
(5)签署协议书后,视同新加入单位与联盟所有单位建立了契约关系,联盟新成员应指派专人与联盟建立工作联系。

2.退出程序

(1)各联盟成员的法律地位平等,在遵守联盟协议的前提下可自愿退出联盟。
(2)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联盟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形成决议,向联盟成员通报,并收回联盟成员证书。联盟成员退出后,向联盟缴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联盟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联盟成员退出后,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3)自愿退出联盟的成员,在退出前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仍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签约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3.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后予以除名:

(1)联盟会员未经常务理事会同意连续三次不参加联盟会议、联盟组织的活动或一年未缴纳会费,按自动退出联盟予以除名;
(2)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对不执行联盟常务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的联盟成员予以除名;
(3)联盟成员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损害联盟利益或声誉,经秘书处核实,予以除名;
(4)由于成员属性改变而不再具备条件承担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且未主动申请退出的,予以除名;
(5)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与经济犯罪等行为的,予以自动除名;
(6)联盟成员被除名后,联盟不退还已交会费;
(7)联盟成员被除名一年后,经过整改,方可重新申请加入。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变更

当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通知,并附上以下材料:

(1)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

(2)新的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3)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的复印件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第五章 联盟的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联盟项目类型
联盟主要承担的项目包括:
1.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委托联盟组织实施的科技或产业项目;
2.联盟成员单位或者外部机构委托联盟组织实施的项目;
3.联盟自立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的申请和立项
1.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项目,按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联盟成员单位或外部机构委托的项目,确认可在联盟内立项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以择优或招标的形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由联盟所依托法人与委托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立项合同。由联盟以择优或招标的形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3.对于联盟自立项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指南,联盟成员可以根据指南要求组织申请,由秘书处组织项目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联盟常务理事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立项,由联盟所依托法人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立项合同。
4.项目正式立项后,由联盟秘书处下发合同的统一模板,按照分项目要求、目标、进度、预算等进行合同书编制,合同经联盟秘书处组织评审后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
1.项目的实施由联盟秘书处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并签订协议或合同。
2.联盟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科技管理经验。
3.负责人组织专家制定研发内容、计划、经费,协调各参加单位的研发工作,按计划进度定期向专家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汇报。
4.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评估、监管。
5.承担的国家项目需接受国家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评估、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费按单位领导下的课题负责制管理,承担任务的联盟单位实行全面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项目负责人对具体项目经费的使用做出安排,报秘书处备案,接受秘书处的监督,秘书处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项目执行结束,接受常务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常务理事会审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
    国家项目与课题的验收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联盟内部项目与课题验收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及时验收。

第六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经费的筹措

联盟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联盟承担项目争取的国拨科研经费;
2.联盟成员投入的自筹经费;
3.政府财政资助;
4.政策性国家银行贷款;
5.行业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
6.联盟成员基本会费;
7.社会捐赠资金和成果的部分技术转移收益;
8.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9.利息;
10.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经费用途

联盟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联盟各项公用办公经费;联盟组织的项目研发费用;其他所需要的正当开支。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经费的管理

联盟经费由联盟常设机构依托联盟理事长单位或其授权单位设立独立账目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制度,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联盟经费使用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公用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公用办公经费的来源是联盟成员基本会费,主要用于秘书处常设机构办公和人员费用支出,以及联盟会议、交流等公共费用支出。各联盟成员基本会费缴纳额度由常务理事会会议协商确定。
秘书处每一年进行一次财务预算,报请常务理事会审批,由理事长签字生效。日常财务支出需要秘书长签字,建议单笔在一定数额以上的支出需要理事长签字,单月累计一定数额以上的支出需要通报常务理事会。
公用办公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公用办公经费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联盟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发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项目研发经费以联盟承担项目争取的国拨科研经费和联盟成员投入的自筹资金为主,政策性国家银行贷款、行业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捐赠资金和成果的部分技术转移收益为辅,全部用于项目研发活动。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费用、收益及相关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约定接受经常务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常务理事会审查。

第二十八条   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经费来源属于政府财政资助的,应明确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规定,约定接受经常务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常务理事会审查。
第二十九条   联盟研发及产业发展基金
根据联盟成立后近期主要工作任务和联盟成员的需求,多方筹措联盟研发及产业发展基金,作为联盟内共性、关键、核心技术的项目研发及产业发展基金,全部用于研发和产业发展活动。联盟研发及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会费的收取

会费按常务理事会确定的标准每年收缴一次,每年3月31日前交纳。联盟会费的收缴由秘书处负责联络办理。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一条 现有知识产权的投入和共享
1.在联盟组织实施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2.对于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主作牵引而开发形成的联盟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约定管理;对于联盟成员单位或者外部机构委托联盟组织实施的项目、联盟自立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按相关协议约定其归属。
3.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按照成员对联盟和具体项目的贡献大小以及公平、客观的影响,确定各方利益分配关系,协商、调整和确定利益分配比例和方法。在具体项目协议中,应明确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等)相关条款,事先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规则。
4.对联盟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向联盟外转让或许可使用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以书面形式执行。其所获利益,各方按实际投入及贡献大小商定分配的比例。
5.国家资助项目产生的新知识产权,联盟成员具有优先使用权;联盟成员单位或者外部机构委托联盟组织实施的项目、联盟自立项目产生的新知识产权,依据相关知识产权协议使用。
6.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条   联盟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1.经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批准后,联盟知识产权可采取有偿方式向联盟外的其他企业转让,所形成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纳入研发及产业发展基金。
2.联盟成员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须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3.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但仍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
4.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5.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常务理事会协调处理。

第八章 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 联盟的撤销
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需要撤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且五分之四以上(含)同意方能通过。
第三十四条 联盟的清算
联盟终止前,须在国家部委相关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用途。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1.任何协议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务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联盟成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然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表决并同意通过之日起实施。

国家互联网数据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常务理事会             

2019年5月1日